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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16-10-27 文章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513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印发了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 ,现征求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技术标准(替代CJJ/T163-2011)(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 ,请于2017年5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联系人 :郭雪松联系电话:13521681968

传真 :010--62849133

Email :gxs0122@rcees.ac.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附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domestic wastewater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7配套设施;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 。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 ,邮编: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俊新 、陈梅雪、郭雪松、杭世珺 、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

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 、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 、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3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实施与有效监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

1.0.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应按照村庄规模 、处理场地条件、住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在对管网和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的建设费与维护管理费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 ,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 、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1.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处理水宜利用村庄的自然条件,经过周边沟渠 、水塘、土地等方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受纳水体,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

1.0.6 在不断总结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慎重稳妥可靠地采用工艺、材料、设备。

1.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正常运行 。

2 术语

2.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等全部处理系统 。

2.0.2分户污水处理 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

单户或多户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方式 。

2.0.3村庄集中污水处理centralizedwastewater treatment

村庄或一定范围内的农户的污水经管网收集就近接入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方式。

2.0.4纳入城镇污水管网ruralwastewater into urban sewers

指位于城镇内及其周边的村庄的污水经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纳入城镇污水干管中,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2.0.5非重力排水系统non-gravity drainage systems

指除重力排水外的真空和压力输送排水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规划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 ,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2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和相关要求确定。

3.0.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有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分户污水处理三种方式。决定污水处理方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村庄人口规模 、人口密度(或住房间距) 、距城(镇)区市政管网的距离、环境条件、经济条件和运行管理等 。

3.0.4 污水处理技术应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有化粪池,厌氧生物膜池 、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沟、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稳定塘、化学法除磷等,其它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得技术也可以采用。

3.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 ,节约用地 。

3.0.6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划及国家有关规定。

3.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除满足水质改善的需求,还应注重与环境协调一致。

3.0.8污水处理设备不应建在饮用水源上游 。

3.0.9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3.0.10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满足防水、防渗相关规范、标准 ,严禁污染地下水 。

3.0.11冬季水温低于4℃时,宜采用地埋式构筑物或其它保温措施 。

3.0.12处理构筑物可按国家规范参数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设计施工 ,也可直接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1 设计水量

4.1.1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厕所、盥洗和厨房排出的污水。

4.1.2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

4.1.3调查数据缺乏时,宜在调查当地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基础上酌情确定。也可参考以下表4.1.3数值。

表4.1.3农村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


通过排放系数确定污水量。农村生活污水排水量一般为总用水量的40%~80%,有洗衣污水室外泼洒 、厨房污水喂猪等习惯的地方可取下限值,排水设施完善的地方可取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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